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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来源:admin 时间:2022/7/28 15:46:24 次数:/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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