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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无效宣告网申也需要分正副本吗?正副本不一致如何提交?
关于商标中的这些问题,看看官方如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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