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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来源:admin 时间:2022/8/22 16:40:07 次数:/次
商标侵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1 商标权属纠纷案法院调解

【案情简介】

2001 年, 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涉案两 “iPad” 商标。2009 年, 苹果公司在英国聘请一家律所成立 IP 申请发展公司 (IP 公司), 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要约: “希望能够购买所有唯冠拥有的 iPad 商标”。经磋商, 2009 年 12 月台湾唯冠公司与 IP 公司在中国台湾地区签署了 《商标转让协议》, 以 3. 5 万英镑为对价向苹果公司转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 iPad 商标。2010 年 2 月, IP 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 向苹果公司转让涉案两商标。

2010年4 月 19 日, 苹果公司、 IP 公司以深圳唯冠公司为被告, 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根据台湾唯冠公司与 IP 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 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拥有的涉案两 “ iPad” 商标归其所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 对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约束力, 也没有构成表见代理, 故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 IP 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多次调解, 终使双方于 2012 年 6月达成调解协议, 由苹果公司支付 6000 万美元, 唯冠公司将涉案 “ 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该调解协议已经执行。

【调解过程和结果】

承办案件的合议庭认为, 为使纠纷双方利益最大化, 调解是最佳选择。目前唯冠公司债权人已达数百人, 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 iPad 商标的价值上, 诉讼前, 涉案商标已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 一旦该商标价值发生贬损的话, 将会导致债权人更大损失。本着积极有效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思路, 法院与公司的各方领导层进行了沟通, 一方面, 从合同相对性角度而言, 唯冠台湾公司与苹果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确实不能溯及深圳唯冠公司,苹果公司要求确认其根据合同而获得的商标权于法无据。苹果公司的诉请基础存在缺陷, 但是其获得中国市场的商业目标十分明确。另一方面, 深圳唯冠公司尽管已经被法院确认为 iPad 商标所有权人, 且法院也确认苹果在中国销售 iPad 构成侵权。但是, 确认 iPad 商标权属并非深圳唯冠公司的最终诉求, 深圳唯冠公司追求的是最大限度实现 iPad 商标的商业价值。因此,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公司的法律基础和商业追求之间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这也为调解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 法院通过沟通, 向各方传达积极和解的信号, 在共同努力下, 本案终于顺利调解解决。


【典型意义】

本次调解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对深圳唯冠公司而言, 该案成功调解实现了 iPad 商标的价值最大化, 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开创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

本案能够调解成功的最大原因是苹果公司的请求权基础存在缺陷。苹果公司未能注意到深圳唯冠公司与唯冠国际公司系两个不同的、 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唯冠国际公司并非中国大陆 iPad 商标的所有权人, 自然无权将深圳唯冠公司的商标权转让给苹果公司, 因此, 唯冠国际公司与苹果公司的商标转让合同中关于中国境内 iPad 商标的转让约定是效力待定的, 由于深圳唯冠公司不承认该部分内容而归于无效。因此, 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相关纠纷调解过程中, 调解员要特别注意关注合同的主体和商标权的主体是否对应,以防止出现无权代理或者无权处分的情形。

2 嘀嘀商标权侵权纠纷法院调解

【案情简介】

2011 年 3 月, 原告宁波市科技园区 A 电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宁波A 公司” ) 在第九类 “计算机程序 (可下载软件) ” 上申请注册了"嘀嘀"商标和"Did'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包括 “计算机程序 (可下载软件) ” 等商品项目, 有效期均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2011 年 8 月, 宁波 A 公司的兄弟公司杭州 B 微电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杭州 B 公司) 推出了一款叫 “嘀嘀出行”的下载软件, 后来还有 “嘀嘀导航” “嘀嘀地图” “嘀嘀打车” 等, 主要在杭州地区推广。2013 年 7 月 19 日, 宁波 A 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杭州 B 公司。双方其后又签订商标许可协议, 杭州 B 公司将该注册商标排他许可给宁波 A 公司使用。

北京 C 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 C 公司) 于 2012 年 9 月以广告语“滴滴一下, 美好出行” 开始对外推出其 “嘀嘀打车” 系列软件。随后 “嘀嘀打车” 品牌打响, 并迅速占有市场, 北京 C 公司在宣传中称, “嘀嘀打车” 成为 “全国打车软件的领导品牌” “全国最大的打车软件平台”。

2014 年 5 月, 宁波 A 公司、 杭州 B 公司共同以北京 C 公司将 “嘀嘀”作为 app 商标, 使用在 “嘀嘀” 打车的乘客版、 司机版 app、 网站 www. xiaojukeji. com 以及其各地门店招牌、 微博、 微信公众号上等行为涉嫌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 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认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要求北京 C 公司停止侵权, 在 《中国知识产权报》 《钱江晚报》 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等全国主流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并赔偿损失 8000 万元、律师费 20 万元等。本案广受社会关注, 同时也是杭州中院有史以来受理标的额最高的商标侵权案。在审理过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 原告和被告达成了一揽子商标转让协议原告撤回了对这个案子的起诉。


【调解过程和结果】

案件审理中, 双方当事人虽然对是否构成侵权各执一词、 针锋相对, 但却均表达了强烈的调解意愿, 希望法院协调解决双方的矛盾和分歧。对此,杭州中院始终立足于尊重维护知识产权, 促进互联网+时代新兴业态健康发展, 实现商标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已经形成的社会公众对涉案商标认知度之间的合理利益平衡, 尽最大可能促使双方当事人从矛盾对抗走向和解共赢。

该案案情复杂, 在侵权行为表现形式的认定、被控侵权商标的使用方式以及在互联网+背景下对商品和服务的划分等方面对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挑战, 杭州中院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 邀请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就案件审理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在此基础上, 承办法官通过多次电话沟通、 面对面磋商等方式多层次、 多渠道的沟通和化解, 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商标转让协议。

案件的圆满审结, 既维护了宁波 A 公司、 杭州 B 公司作为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又使其通过转让注册商标实现商标权利的价值, 免于日后相关案件的讼累, 专注于自身业务的转型和拓展, 也使北京 C 公司在获得转让的注册商标后, 继续对其通过倾力营销形成的具有稳定消费群体和市场格局的经营模式进行完善和提升。同时, 对社会公众, 特别是新兴的互联网企业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理念, 注意避让他人知识产权, 做好品牌创立的前期准备,未雨绸缪、 避免纷争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引领效应。


【典型意义】

长久以来, 人们认为调解等同于和稀泥, 调解员不需要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判断,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事实上, 真正高超的调解员, 需要对纠纷的争议焦点、 权利人的权利基础、 权利属性、 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以及以往同类司法判例做到了然于胸, 并在此基础上, 准确地向当事人明晰各自所需承担的诉讼风险, 才能达到以理服人的效果, 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案中, 法院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方式, 邀请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就案件审理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 并在厘清当事人关系和争议焦点的基础上, 观察当事人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和权利边界, 最终成功化解纠纷。

3 西湖龙井商标侵权纠纷行业调解

【案情简介】

北京茶业企业商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调委会” ) 接到申请人杭州某茶业产业协会主动申请的 9 件 “西湖龙井” 注册商标侵权纠纷, 被申请人为北京马连道地区的 9 家茶业销售商。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经授权销售侵犯 “西湖龙井” 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要求九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调解过程和结果】

在收到调解申请后, 调委会第一时间与九家被申请企业取得联系。鉴于之前的工作经验, 调委会预料到部分企业的反应可能会比较激烈, 所以调委会以登门拜访的方式向各被申请人详细说明情况, 并邀请相关法律、 茶行业的调解专家参与其中。

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的激烈冲突, 调解员在最初的几次调解中采用了背对背调解的方法。调解员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约谈, 避免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之初的不愉快接触, 调委会居中传达信息, 在基本达成共识之后再组织双方会面。

另外, 调委会还采取了集中调解与逐个调解的模式, 将所有被申请人约到调委会办公室集中调解, 并在集中调解的基础上, 针对某些情况比较特殊的企业采用了上门单独调解的方式。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协调, 最终四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在调解过程中, 调解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灵活选用调解方式。对于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比较强的案件, 可以先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 与当事人分别沟通, 避免激化矛盾的同时, 也大大节省了双方当事人的时间。此外, 在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同类型案件中, 除了可以采用集中调解的方式提高调解效率, 也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对个别当事人进行单独调解。

4 商标侵权纠纷行业调解

【案情简介】

台湾某化妆品公司 (以下简称 “台湾公司” ) 在台湾地区拥有 X 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通过多年对该商标在化妆品上的宣传使用, 使 X 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近年来, 台湾公司进入大陆市场, 并注册了和台湾地区 X 商标仅一字之差的 S 商标并在大陆使用。2014 年以来, 台湾公司发现在上海某电商平台上 (以下简称 “电商平台” ) 的销售带有 X 商标的化妆品, 销量巨大。台湾公司两次向电商平台发函要求删除相关侵权链接, 但责令断开链接期满后, 销售公司仍在电商平台上大量销售 X 商标的化妆品。台湾公司认为, 电商平台和销售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 S 商标的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 请求电商平台和销售公司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 消除影响。案件起诉后, 法院委托知识产权调解机构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和结果】

在本案开庭之前, 调解员和法官进行了沟通, 就本案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调解员通过专业的分析, 认为本案中涉案侵权产品的来源是关系本案定性的关键问题。如果涉案侵权产品系由销售商从台湾公司购买后转卖大陆地区的带有 X 商标的 “正品”, 那么本案涉及的问题应当是商标平行进口问题, 这将是被告抗辩的一个突破口。如果涉案侵权产品并非从台湾地区进口, 而是被告擅自使用了 X 商标的 “假货”, 那么台湾公司主张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 X 商标和 S 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把握住上述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点之后,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首先与销售公司进行了沟通。经了解, 电商平台对于入驻的销售公司并未做实质审查或通过留有保证金等手段进行控制。涉案销售公司由一个年仅二十岁的原本从事化妆品零售行业的女士注册, 案发后其已销声匿迹, 公司和其个人均无可执行的财产, 其委托的律师为其父亲的朋友免费客串。该律师明确表示涉案侵权商品虽不知来源, 但绝非台湾地区进口。从该律师传达的信息中, 调解员了解到销售公司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是否判赔均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 并且其对事实的陈述明显不利于电商平台的侵权抗辩。

但与之相比, 电商平台的态度截然相反, 该平台作为大陆地区知名电商, 对其商誉非常重视。经调解员做思想工作, 其非常认同调解员的意见:X 商标与 S 商标仅一字之差并且含义相同, 构成近似商标从而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高, 不能因为平台上的一家小公司涉嫌商标侵权就破坏了与台湾地区知名化妆品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建立的合作关系, 同时也不希望在其平台上出现商标侵权或者出售假货等信息的判决记录。因此, 即便在销售公司完全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 电商平台仍然愿意与台湾公司进行和解。

在台湾公司方面, 调解员亦从被告电商平台为国内知名电商, 具有强大的销售实力的角度入手, 并结合销售公司披露的销售数额远远低于其所主张的销售数额的角度进行劝说, 让台湾公司就赔偿数额也作出了合理让步。最终, 双方达成解决方案: 由两位被告赔偿台湾公司 20 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 文化贸易和定牌加工业务的发展, 知识产权纠纷将会成为上海自贸区发生最多的纠纷类型之一。本案经两次面对面的调解, 以原告获得被告合理赔偿并就后续合作进行磋商的方式平息了本次纠纷。

作为解决纠纷的常见方式, 调解和诉讼最大的不同在于: 诉讼关注的是争议焦点而调解关注的是利益共同点。本案如果通过诉讼手段进行, 分析被告行为是否属于 “平行进口”、 被告标识和原告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等将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通过处理上述争议来判定是非曲直, 从而进行归责和判决。但是, 案件一旦进入调解程序, 调解员应当摆脱争议焦点的束缚, 去挖掘掩盖在争议背后双方的利益共同点, 只要把握住共同利益, 原本矛盾的双方求同存异, 互谅互让, 退一步海阔天空。在本案中, 调解员准确地把握住了原告在产品上的优势, 以及被告在销售渠道上与原告产品的契合, 不但使双方在短时间内解决了纠纷, 握手言和, 并且化干戈为玉帛, 开始了进一步的合作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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