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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 服务分类:版权登记
  • 服务宗旨:专业精进,客户至上 ;匠人匠心,品质至上
  • 服务范围: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提供贴近式、本土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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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详情

1 行业协会协助著作权侵权纠纷法院调解

【案情简介】

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冼某起诉同为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廖某, 直指廖某“剽窃” 了她的作品 《千手观音》。冼某主张, 《千手观音》 陶瓷微塑挂盘是她于 1983 年创作完成的作品, 该作品结合传统千手观音造型, 融入自己个人理解和全新阐释, 以完全不同于传统认知的手法创作完成, 极具个人特色。作品于 1988 年入选 “佛山市首届美术作品展览”, 《佛山日报》 于 1989年 3 月 20 日对其作了报道, 其后数十年间该作品亦获得多项荣誉。2013 年,冼某发现, 署名为廖某的 《 千手观音》 挂盘在香港拍卖, 与自己创作的《千手观音》 挂盘极其相似。廖某还在一档电视节目中出镜介绍自己制作《千手观音》 挂盘作品的过程。冼某认为, 廖某剽窃了其作品, 遂诉至法院, 求偿经济损失及各项费用共计 227000 元。


【调解过程和结果】

因该案纠纷持续时间太长, 许多证据都已经灭失, 基于现有的证据, 不足以让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但简单的判决并不能息事宁人, 只会加剧双方的冲突, 且原被告双方都是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对于佛山而言, 都是不可多得的 “瑰宝”。因此, 法院认为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最为妥当。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 被诉侵权的 《千手观音》 挂盘作品确实是廖某完成的, 20 世纪 90 年代廖某在佛山市石湾美术陶瓷厂任职期间, 佛山市石湾美术陶瓷厂安排和组织廖某制作 《千手观音》 微塑若干件, 廖某制作完成后均交给佛山市石湾美术陶瓷厂, 双方约定廖某不享有著作权。

法院发现双方利益并非完全冲突, 存在调解空间。经济赔偿并非原告的第一诉请, 原告最大的诉求是希望确认其著作权成立; 而被告也认为该作品是职务作品, 实质是放弃了对于千手观音作品的著作权。因双方当事人都是佛山工艺协会的重要成员, 故佛山法院邀请佛山工艺协会介入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廖某尊重冼某对于 《千手观音》 微塑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冼某放弃赔偿请求, 廖某仅承担诉讼费 2352. 50 元。


【典型意义】

在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中, 应当灵活把握不同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规律, 对不同纠纷采取不同的调解力度与策略。著作权纠纷中法律关系相对简单, 著作权的内容与边界较之于专利权、 商标权确定性也更强。更重要的是, 著作权较多涉及的是对作品的非商业性使用 (如剽窃、 未署名等侵害著作权人人身权的行为) 与商业使用 (如盗版侵害网络传播权), 较少涉及市场的垄断与持续占有, 对纠纷当事人的商业利益影响并非是根本性的。在一些著作权纠纷中, 著作权人更多关注的是其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人身权, 对基于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则是权利维护的次要目标。此时, 调解协议则更有可能达成。

在调解过程中, 关注当事人最核心的利益诉求, 推动当事人寻求合作共赢的机会和空间, 是调解成功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本案得以成功调解, 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法院准确关注到了原告的根本诉求是著作权权属的确认,而非经济赔偿。此外,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都是佛山工艺协会的重要成员, 邀请了行业协会也就是原被告双方的 “娘家人” 来 “主持公道”, 也是促进调解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

2 类案分析法调解批量著作系列纠纷案

【案情简介】

“胡巴” 系 2015 年电影 《捉妖记》 中很重要的角色, 形象深受观众喜爱, 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安乐公司系 “捉妖记系列”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依法享有 “捉妖记-胡巴 ( WUBA) 系列”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16 年, 安乐公司针对天猫平台卖家擅自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0 起。


【调解过程和结果】

余杭区人民法院在了解案情后, 将案件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进行诉中调解。该中心接受委托后, 一方面积极开展当事人的沟通工作; 同时, 鉴于大部分卖家集中在扬州, 调解中心通过当地扬州玩具协会合力开展调解工作。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积极跟进案件调解进展, 对已开庭案件及时判决, 为在调案件提供丰富的判例参考, 以促成调解。


【典型意义】

第一, 从纠纷涉及群体和纠纷产生根源出发选择合适的委派调解机构。考虑到本案涉及大量系列案件, 余杭法院将案件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 不仅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解纷作用, 法院也实时介入做好各方工作, 同时对于部分案件及时判决为调解提供判例。经三方合力, 最终促使 74 件案件达成和解, 实现了系列案件的简捷、 高效解决,收效良好。

第二, 灵活运用类案分析法进行调解。在著作权民事诉讼中, 类型化的案件、 系列案以及准系列案占有较大的比例, 在这些纠纷案件中, 往往原告同一, 据以起诉的作品或制品同一, 权属方面的证据以及被控侵权行为方面的证据亦基本相同, 仅仅是被告主体不同。在这类案件中, 一旦某一案件先行作出生效判决后, 往往为后续相似的案件提供了很大的借鉴意义, 特别是在赔偿数额的判定方面。调解可以说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博弈过程, 双方当事人要权衡利弊, 预测行为后果, 预测在不能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判决将会是一种什么结果, 这种结果是否对自己有利。因此, 对于著作权类型化案件以及系列案或准系列案, 向当事人提示相似案件的判决, 为双方提供判赔数额的参考依据, 能较好地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3 快速维权中心协助法院调解涉外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B 公司是一家注册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 其享有著作权的大嘴猴卡通形象在国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卡通形象 2016 年在我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B 公司通过自主创作和授权使用等方式开发的一系列大嘴猴形象的文创产品在我国市场上有较好的销路。2017 年 B 公司在成都地区发现, H超市及多家连锁店中销售的毛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大嘴猴的形象,在进行了前期证据保全后, B 公司以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先后将近 100 家超市门店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数量达到了 142 多件.


【调解过程和结果】

本案涉及将知名卡通形象标注在商品上的商品化权问题, 属于知识产权较为前沿的领域, 同时涉及外国企业, 因此在裁判标准的确定和判罚尺度的把握上难度较大, 若处理不当, 可能会对成都市的创新环境、 营商环境造成影响。由于本系列案涉事主体虽多, 但基本案情简单且当事人履偿能力高,更适宜通过调解机制解决。经过沟通, 当事人也同意法院将案件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调解。考虑到案件大部分当事人位于成都市新都区, 为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法院将这部分案件委托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知识产权局下辖的中国成都 (家居鞋业) 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下称 “快维中心” ) 进行调解,同时法院加强指导。

快维中心在接受委托后, 积极与各方当事人联系。由于原告在案件中并未将被控侵权商品的供货商作为被告, 因此在当事人环节缺少重要的一环。为了达到良好的调解效果, 在法院指导下, 快维中心将案涉超市的总公司以

及供货商通知到案参与调解, 最终确定了销售商停止销售、 供货商对原告的主张进行赔偿的调解方案, 既免除了 H 超市作为销售商的合法来源抗辩义务, 也及时制止了侵权的继续发生, 避免了原告发现侵权商品供货商后再次起诉的诉累, 取得了良好效果。参照这部分案件的调解结果, 其他未进入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也积极协商并达成和解, 原告 B 公司同时撤回了起诉的百余件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中, 原告起诉的是终端销售商, 而未将供货商列为被告, 在当事人环节缺少重要的一环。即使当前纠纷得到了暂时的决绝, 权利人与超市达成和解, 由于上游仍有供货商的存在, 侵权问题不能得到实质的解决。调解员在法院的指导下, 主动通知供货商参与调解, 最终从供货源头彻底解决了纠纷。

此外, 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到批量化案件中的调解示范效应。对于此类基本案情简单且基本上类似, 仅是侵权人为多个的批量化案件, 成功调解其中一个或几个案件, 其他未进入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参照其处理结果, 积极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

4 财经杂志与网站著作权纠纷行业调解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 其系中国财经类杂志的领军企业, 其为所有原创的文章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人。被告在其运营的官网上开设官媒, 擅目转载使用原告大量涉案的原创作品, 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且为不正当竞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一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删除在其运营的官网发布的原告作品; 二是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在被告官网以显著字体发布致歉声明 (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后发表, 且至少在被告官网上连续置顶30 日)


【调解过程和结果】

本案中, 被告所涉及的侵权文章篇幅多达 361 篇, 142 万余字, 具有涉案范围大、 原被告双方矛盾突出、 舆论风险大的特点。如若届时开庭判决,将会造成企业的声誉受损、增加双方诉讼成本、 大量浪费司法资源。故而本案适宜调解结案, 且对于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技巧有较高要求。法院在立案前将该案件委派给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员进行线上调解, 在线送达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利用互联网与当事人沟通的便捷性, 随时在线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法官在线上, 通过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线上以“文字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 为关键字, 检索了 2018 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判决书中所涉及的该类案件, 运用大数据对该类作品侵权案件的数量、 结案方式、 赔偿标准等信息进行分析, 结合本案涉及侵权 142 万余字,以此为基础, 计算预判赔偿金额。线下与双方当事人谈话, 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交流, 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 进行背对背调解。法官团队与行业调解相配合, 线上调解与线下调解相结合, 共同完成调解工作, 圆满结案。


【典型意义】

与传统的民事案件相比较,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看重维护双方当事人的良好合作关系, 寻求后续的合作共赢, 且被告即将上市, 非常注重其商誉。

本案中, 调解员充分利用调解技巧, 线上送达相关起诉书及证据材料, 引导双方当事人放下目前的争议, 以促进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合作的方式, 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商誉, 以期后续的合作共赢。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进行充分的辨法析理及诉讼风险提示, 运用司法大数据对案件特征、 态势、 成因、 结果进行分析, 为调解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预测、 预判, 稳定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本案中线上调解与线下调解相结合, 法官调解与行业调解相配合, 以协商对话和相互妥协的方式解决纠纷, 既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缓和对立情绪, 减少对双方关系的破坏, 又能合理利用调解资源、 司法资源,节约公共成本, 从立案至本案调解结案用时 41 天, 在纠纷解决的同时, 改善社会关系, 为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化和专业化注入了新动力。

5 批量类型化著作权纠纷行业调解

【案情简介】

北京某报社称: 北京某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未获得报社授权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 在该公司主办并经营的网站上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 10 部作品, 侵犯了某报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并赔偿损失三万余元。


【调解过程和结果】

在接到法院委托后, 中国电子信息标准化技术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第一时间与法院沟通,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核实原告著作权权属、 被诉侵权行为等相关证据, 同时, 与原告进一步沟通, 明确其诉求。原告表示, 其与被告曾就上述作品签署过授权使用协议, 但在原授权协议到期后, 双方未签署新的授权协议。现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 继续使用原告作品,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未果, 故诉至法院。同时, 原告表示, 除了涉诉的 10 部作品外, 被告还擅自转载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 40 余件作品, 现已完成取证, 但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被告公司涉及多部作品的侵权, 担心本案和解后, 原告会再次提起其他侵权作品的诉讼, 故被告公司聘请了律师参与调解工作, 希望能通过调解彻底解决系列诉讼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 双方和解意愿明确, 但被告侵权情况较为复杂。为此,调解员根据原告提出的和解方案, 结合与被告代理律师沟通的情况, 及时调整了调解方案, 建议以支付 “使用费” 替代 “侵权赔偿” 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 一揽子处理原告拟起诉被告的其他同类型案件, 并就上述方案的合法性及时与委托法院的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在得到法官的支持后, 调解员再次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沟通, 明确调解协议的相关内容, 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最终促成案件调解成功。本案以原告撤诉, 法院按照双方调解约定出具调解书的方式顺利结案。


【典型意义】

第一, 著作权侵权纠纷中, 被告往往涉及多件作品侵权。且原告也会取件, 如果侵权事实已经固定, 法律适用就非常清晰明了。此类案件批量化、类型化特点明显, 且呈现出陆续起诉、 后续案件多的趋势。在调解中, 调解员如果能够把握好时机, 在促成原被告双方就已诉纠纷达成和解的过程中,将未诉的同类型案件也一并解决, 既能够节省司法审判资源, 又能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 如果纠纷当事人对于法律较为陌生, 一方面, 调解员可以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调解, 在调解中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另一方面, 对于没有委托专业律师的代理人, 调解员有必要向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可以将涉及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及相应法院判决等进行整理汇总, 发送给当事人, 既可以协助当事人深入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 也能够以此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

第三, 在调解过程中, 如何协助当事人设计出合理的、 可行的、 利益均衡的调解方案也是调解员的重要工作任务, 并在很多情况下决定着调解最终的成败。对于当事人分歧较大的调解方案, 调解员应当根据情况, 及时调整调解方案。证诸多作品, 并可能选择先起诉其中一部分。对于案情简单的著作权纠纷案

6 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

【案情简介】

原告系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为中国及海外用户提供图片、 视频等视觉内容产品及服务, 具有广泛的市场影响力。被告某家居公司在其新浪微博上未经原告授权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 11 张摄影作品, 侵害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曾向被告发函, 要求其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 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删除、 停止使用侵权作品,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6 万元。法院将案件委托给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过程和结果】

调解员在查看了起诉状、 公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后认为, 本案的基本情况清晰。被告也承认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图片著作权, 但对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难以接受。调解员通过检索案例、 咨询法院等方式考察了法院判决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 认为根据本案被诉侵权作品的图片质量来看,1500 元一张的价格比较合理。原告方代理人则表示, 25000 元为他们的底线, 再低可能就不能充分保障当时人的权益。调解员诚恳地表示, 在以往的案例中图片侵权赔偿的金额多数都是 500 元到 1000 元, 考虑到本案的情形,金额可适当加高。既然被告承认侵权且愿意赔偿, 也达到了原告起诉主要目的, 是否能在赔偿价格上再退一步。最终, 双方达成了和解意向, 被告支付22000 元的赔偿给原告方。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及互联网络的发展, 微博、 微信等自媒体应用逐渐普及于人们的日常生活, 成为了人际交往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 以往的传统纸质载体著作权纠纷逐渐在减少, 而发生于自媒体应用的著作权纠纷日渐增多。许多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用户在使用图片、文章等作品时很少会注意到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属问题, 直接使用从互联网搜索到符合条件的图片或文章,甚至有部分企业将从互联网搜索到的图片或文章作商业宣传使用。

在此类图片侵权案件中, 侵权人通常在其微博或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大量的涉嫌侵权图片, 作为原告的各类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则通过大批量、 大批次起诉的方式来获得一定的赔偿。在这类案件的调解中总体呈现出来的共性是: 首先, 原被告双方都愿意息事宁人, 原告方往往在全国各地法院分别起诉很多家企业, 调解意愿强烈, 被告往往是互联网公司, 不希望公司处于涉诉状态, 通常具有调解意向; 其次, 原告方将此类案件的证据保全、 起诉、调解等环节形成了流水线工作模式, 证据材料较为充分, 被告方很难提出有力的抗辩理由; 再次, 法院对于该类案件的侵权损害赔偿额有自己的判赔基准, 判赔金额基本都是在该标准上下浮动, 双方当事人心理预期一般差距不大。这些特点决定了此类案件最宜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 且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化解纠纷, 减轻法院讼累, 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中, 双方当事人对于侵权赔偿额存在分歧。调解员通过考察法院判决图片侵权的赔偿金额, 给出了一个比较合理的金额供双方参考, 站在双方各自立场上反复劝说, 对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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